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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财产后未转交给委托人被诉

发布时间:2014-12-04  来源: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公众全民讯(丁开丽)喀什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的案件。

  王成与丁国均在某水泥厂拉运煤矸石。之后,王成将运单交予丁国,委托丁国进行结算。丁国结算运费后,未给王成付款,只是给王成出具欠条一张。经王成多次催要,丁国至今未付,故王成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,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,应当转交给委托人。王成委托丁国代为结算、收取运费,丁国作为受托人,完成了委托事项,收回了运费,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即收回的运费转交给王成。丁国没有转交,而是以欠条的形式确认欠王成的运费,此款经王成催要,丁国拖延不付,应承担向王成支付运费的民事责任。遂判决丁国支付王成运费。(以上人物均为化名)(讯息来源:喀什市人民法院)

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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