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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,该动产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是否消灭

发布时间:2017-11-09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大 中 小 ]

  王某将其汽车抵押给李某,但未办理抵押登记。后王某将该汽车交给刘某保管,保管期间,刘某谎称己有,将该汽车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胡某,并交付。胡某是否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?如果胡某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,李某对该汽车的抵押权是否消灭?

  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:“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,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,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。”该案中,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对价受让,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,胡某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,李某对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消灭。(作者:侯芳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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